大连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标准

2019-01-03 10:46:11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记者1月2日获悉,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根据《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从2018年12月9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前实施的《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将一般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级、二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级为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标准等级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护服务、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和绿化养护服务五项基本内容,其下又分为若干具体服务项目。标准以外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自2018年12月9日起,大连市区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在不超过各等级最高指导价标准、下浮不限的基础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既有住宅项目,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等级分别确定为:一级为0.9元/平方米以下(含0.9元);二级为0.9-1.3元/平方米(含1.3元);三星级为1.3-1.9元/平方米(含1.9元);四星级为1.9-2.9元/平方米(含2.9元);五星级为2.9-4.6元/平方米(含4.6元)。

  据介绍,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有利于指导物业企业开展标准化服务,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为物业管理活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测算服务价格等方面提供参考依据,满足消费个性化趋势和市场多样化需要,对推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记者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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