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会员或者理事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省出台的《条例》是全国首部社会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在全省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中,对登记注册的25421家社会组织中的10244家进行了整改、注销、撤销,占比达40.3%。
《条例》规范了社会组织登记许可,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许可。
《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不得从事的8类行为: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在社会团体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在社会团体会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明确,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或者理事中进行分配。(记者 关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