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服务企业的“特殊法庭”——企业法律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企服办”),从法律咨询、调解纠纷,到帮助特困企业审查经营合同,全程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1991年4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企服办”,这是全国法院系统第一家专门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机构。“企服办”专门负责政府职能部门与法院之间、企业与司法界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义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深入企业就地收案,督办和协调企业涉讼案件的审理。1998年,沈阳某轮胎厂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价值数千万元的轮胎购销协议,急需资金,上一条新的生产线。企业虽多方筹措,仍缺少资金近百万元。无奈,厂长来到法院“企服办”急请法院帮助索讨外地欠款。“企服办”的法官们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力量,四去辽阳,三到本溪,为企业追回欠款83万余元。这是法院“企服办”为企业办实事的一件真实事例。
深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弱化管制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企服办”是沈阳的一次率先尝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入市场,会面临许多有关法律方面的事务,欠款、追款、诈骗……都需要法律加以保护,而法律的保护必须有企业与法院的紧密结合,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服办”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把企业所需的法律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走了一条扎扎实实为企业服务的路子。(关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