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细则 欠薪超万元将遭联合惩戒

2019-04-02 08:58:18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一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工资且数额超过了1万元,就将被列入“黑名单”。4月1日,记者从沈阳市获悉,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沈阳市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细则(暂行)》,从即日起,沈阳将对拖欠工资的失信单位信息进行公开公示,还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包括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同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也将被列入“黑名单”。

  此外,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在对失信单位的惩戒上,沈阳市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在惩戒的期限方面,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工资等行为的,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的,将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记者 丁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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