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大连市日前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市国有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其中明确,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实施意见》明确,大连市国有企业分为功能类、竞争类、公益类、文化类和金融类5类,分别有针对性地确定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范围,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实行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双重调控。《实施意见》明确,对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其他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可调整为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如果近3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可调整为备案制。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行业对标机制。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应选择国内同行业内、企业规模相近、效益水平趋同的企业,进行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及工资水平对标,并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相符合。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国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官方网站、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国有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意见》还提出,各级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记者王刚 王荣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