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全国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了“4+7”采购联盟,利用11个城市的团购效应和医药企业进行谈判议价,从而降低药品价格。4月11日,沈阳市医保局做客微访谈,对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政策解读。
“4+7”带量采购试点,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和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共285家参加带量采购。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品种共有25种药品,多为慢性病患者用药。沈阳于2月底出台了《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4+7”中选品种的采购、配送、付款方式,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挂钩,并规定了在沈阳地区从3月20日起全面实施。采购周期为一年,即2019年3月20日-2020年3月19日。
按照沈阳市进度工作安排,3月15日前,沈阳市共有5家配送企业与16家中选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所有配送企业要能做到12小时响应、24小时配送。自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来,配送企业均按照中选药品2个月的采购使用量进行储备,并对中选药品在采购、储存和配送全过程实行药品单独编码、标记、存放、送达,发票单独标注。(记者 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