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1日获悉,在刚刚印发的《沈阳市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本)》(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单独列出“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奖励”“保险服务民营企业奖励”条目,旨在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其中明确,为小微企业提供不同年期新增贷款的银行机构,专项资金将按照新增贷款金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沈阳市金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补助资金。金融专项资金纳入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实施细则》涵盖了对新设机构的一次性补助、新兴金融项目补助、股权投资机构补助等方面,其中有关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内容尤其受到社会关注。
据了解,目前沈阳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占全市企业总量的95%以上,民营企业贡献了全市40%以上的地区生产总值、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今年以来,沈阳市清理了针对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的区别性、歧视性政策文件,同时制定出台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优化营商环境85条政策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行审批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梳理出行政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高频事项、即办事项、民间投资审批事项等一批办事清单,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
《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对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的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沈阳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的0.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于小微企业提供3年期及以下新增贷款的,按照新增贷款金额的0.05%给予奖励;对于小微企业提供3年至5年期新增贷款的,按照0.15%给予奖励;对于小微企业提供5年期(含5年)以上新增贷款的,按照贷款金额的0.2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获得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同时,对保险机构通过建设工程履约类保证保险等方式帮助沈阳市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按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额度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帮助沈阳市民营企业开展首台套保险和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按每家企业承保风险额度的0.5%给予保险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运用保险资金支持沈阳市涉农民营企业或项目,承担风险保额规模增长超过50%的保险机构,按其增长保险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此外,对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向沈阳民营企业提供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投资期限半年以上的,将按实际资金到位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记者金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