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鼓励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利用非耕地 适用税额降低比例为20%
7月30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地区适用税额提高幅度、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降低比例三个方面授权地方决定。
《决定》明确,全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平均税额仍保持25元/平方米。同时,对13个此前未明确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市辖区税额标准进行了明确。
目前,辽宁省共有19个县区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平均税额为31元/平方米,已处于全国较高水平。《决定》明确,辽宁省不提高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地区的适用税额。
以往辽宁省未规定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税额降低比例。为鼓励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利用非耕地,《决定》明确,辽宁省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降低比例为20%。
省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决定》贯彻了国家关于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总体水平不变的总体要求,体现了税制平移的思路,较好地处理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符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记者 赵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