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辽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三类青年人可以享受见习补贴。
他们分别是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两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是3至12个月。具体见习期间按照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元至150元/人/月,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记者 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