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欧阳舒楠 实习生 孙娱):7月30日,辽宁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据了解,《条例》中突出了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其中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院国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辽宁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向管资本为主转变还不到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还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用完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解决上述问题,《条例》应运而生。
据悉,《条例》共八章,四十条,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的同时,突出了辽宁特色。《条例》中突出了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其中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及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
另据院国强介绍,《条例》明确了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定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和维护资本安全。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监管权责清单,科学界定权责边界,并根据企业类型开展授权放权,实行动态调整。
此外,该《条例》还完善了企业管理者选用机制和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建立了改革容错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方式任免管理者,在管理方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维护和落实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经理层职权。同时,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等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院国强还表示,当前辽宁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毫不动摇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条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企业党组织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