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信息;不得归集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等自然人的信息……
辽宁省司法厅日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鼓励行政机关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前开展诚信教育,但同时明确,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条例(草案)明确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同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条例(草案)明确,有关部门应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采取。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在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记者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