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日前,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会同鞍山市工商联合会、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出台了《关于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发展中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办法》,切实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牢牢把握主题教育核心要求和工作目标,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把检视问题贯穿实质,边查边改,进一步找准服务民企改革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出台服务民企措施,开展服务民企活动。
《实施办法》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各级工商联要适时向检察机关、营商环境局通报非公有制企业需求情况;检察机关要适时向工商联、营商环境建设局通报查办涉企案件信息,征求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建议,对工商联、营商环境建设局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营商环境建设局要适时向检察机关、工商联流转相关举报、投诉线索,并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统筹。同时,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投诉快速受理机制,规范12309检察服务平台和控申部门在线索受理、流转、核查方面的工作流程,对工商联、营商环境建设局反映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办案等情况进行及时法律监督;发挥检察机关公职律师团队作用,在视频接访、民营企业服务热线、民营企业微信群等方面为非公有制企业寻求法律咨询、预防咨询、司法救助,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普法讲座、案例剖析会、庭审旁听、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法治警示教育活动。
《实施办法》还要求全市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涉企案件司法标准,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应坚持“三个没有变”,注重倾听企业诉求,认真核查案件线索,正确把握法律界限。检察机关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合法经营所得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依法准确适用、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保护好民营企业财产权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同时,检察机关应依法打击和预防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和预防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办案中正确把握涉企犯罪案件的法律界限,依法支持工商联、营商环境建设局开展法律维权工作。(文 王兰 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