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建立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和预警。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草案)》中提到上述内容。
条例草案拟规定,驻辽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承担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责任。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条例草案拟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建立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和预警。
为妥善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条例草案拟规定,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突发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本地区有关处置预案。同时,要求建立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建立风险处置协作机制。(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