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辽宁省首个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将有效推进辽宁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此前,辽宁省消费品召回管理的基础较薄弱。此次《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级市场监管局和召回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要求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并严格依法执行重大事故、重大危险和境外召回报告制度。生产者应当对确认存在缺陷的消费品立即实施召回,其他经营者应当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省市场监管局将开展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缺陷调查分析;经分析、评估认为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缺陷调查。
经省市场监管局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省市场监管局还将及时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并发布消费品召回新闻。( 记者 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