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营口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从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延长结转期限、疫情防控捐赠税费减免、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六个方面出台11条措施,并分解任务明确各落实部门,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税款缴纳最长延期最3个月,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
营口市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助其“轻装上阵”。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可申报减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对防控重点物资和居民必需生活物资提供运输、快递收派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口市适度扩大公益捐赠免税范围,对捐赠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同时,参加抗击疫情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 张继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