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省属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10条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省属企业应对疫情,组织开工复工。
《通知》强调,要在2020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对勇挑重担、成效突出的企业予以加分、晋级,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加至最高分。将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大专项任务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予以降分、降级;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否决事项予以降级处理。
充分考虑到疫情因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通知》明确对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生的专项物资采购、捐赠等支出,对当期经营业绩有影响的,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对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100%加回。
辽宁省还将疫情防控作为特殊事项,在2020年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增幅上予以支持。同时对企业为保障疫情防控产生的增人增资、加班工资及奖金,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经济效益联动。支持企业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确保及时发放。
为保障员工利益,《通知》还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支持其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申请返还相应比例的失业保险金。同时鼓励企业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一线职工、承担防疫物资生产、突击任务和民生保障的企业一线职工发放慰问金,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支持企业间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合作落实融资政策方面,《通知》支持省属企业在疫情期间,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方面互相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企业,省国资委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家和辽宁省出台的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负责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争取落实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积极支持协调相关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记者 唐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