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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严格管控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沈阳日报  2018-10-29 13:57:32

  10月28日,记者从沈阳市重大动物疫情指挥办公室获悉:近日,该部门发出了《致全市动物及产品经纪人一封公开信》,要求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处置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一、主动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备案,定期报告生猪调运中动物防疫情况。

  二、禁止向所在县区以外调出生猪,严禁从非洲猪瘟疫区和高风险区调入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猪产品;从低风险区调入的不得途经高风险区;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运输畜禽必须申报检疫,并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收购散户畜禽时,受养殖场(户)委托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四、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清洗、消毒。经纪活动中,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输车辆号牌、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五、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不得随意丢弃,必须做无害化处理,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六、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交替使用消毒剂。

  七、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应当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消毒后通行。

  八、严禁为运输生猪违规换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九、运输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发现走私和收购贩卖病猪及其产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或兽医主管部门。(记者 徐娜)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