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安出台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实施细则

2018-07-05 10:55:39  |  来源:沈阳晚报  |  编辑:杨海峰   |  责编:董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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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实施细则》,简称“12项户籍新政”,全力为辽宁招贤纳士、振兴发展出力献策。

  居住证:就业、就读、购房、租房满半年即可办居住证

  举措:辽宁放宽居住证办理条件,即已办理暂住登记,且符合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解读:就业是指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条件之一;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购房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租赁房屋是指租赁具有使用权、且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或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业务:统一办理时限,无需审批的当场办结

  举措:辽宁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解读: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户籍民警应告知其所办业务的审批层级和审批时限,并按时办结。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身份证即可落户

  举措: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除沈阳、大连外)。

  解读: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初级工可凭资格证、身份证落户

  举措: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除沈阳、大连外)。

  解读: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劳模、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子女、父母均可办理落户

  举措: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除沈阳、大连外)

  解读:凭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大中专院校新生、在校生可落户学校集体户

  举措:辽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在学校集体户办理落户。

  解读:可以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学校集体户,取消省内城镇地区生源不办理户口迁移的限制。

  购房可凭购房合同、发票、契税证落户

  举措: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办理。

  解读: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 配偶可单独落户

  举措:辽宁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允许其配偶单独落户。

  解读: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配偶落户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应一同到场。

  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集体户口

  举措: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解读: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所在地派出所应上门办理。

  统一户籍业务办理申请表

  举措:各地统一户籍业务办理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样式,由户籍民警根据群众办理事项进行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

  解读:取消群众现场填写申请书和申请表格。

  所有户籍业务提供“邮寄到家”服务

  举措:户籍窗口办理的所有户籍业务可提供“邮寄到家”服务。

  解读:由群众自愿选择并签订同意书,承诺邮寄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由本人承担。

  7月底前,办理户籍业务可微信预约

  举措:今年7月底前,群众可以通过“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查询各类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办事指南,可以预约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可以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

  解读:“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具有业务查询、预约办理、政策咨询和投诉受理等功能。年底前各户籍窗口要分别设立预约办理窗口和现场办理窗口。(记者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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