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是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的约束性指标。为强化监管,推动辽宁省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等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和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构建约束与激励并举的河流水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注重责任落实,强化机制建设。《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辽政办发〔2017〕45号”文件有关规定,理顺和规范了入省断面、入海断面、重要支流河口断面补偿资金的兑付方式方法,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兑付超标补偿金的地区,补偿标准相应提高10%,一并通过省市财政结算强制执行,建立了“主动补偿与不主动补偿”区别对待的工作机制,引导各市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履行河流水质超标补偿义务。
二是突出目标导向,以河流水质改善为核心,奖优罚劣。《办法》规定,省统筹补偿资金除安排跨省界断面补偿外,剩余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并以年度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为主,兼顾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治理任务量、绩效评价等情况,奖优罚劣,建立了“奖励改善、奖励达标、鼓励好干快干”的奖惩机制。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力争做到“放得下、管得住”。分配各市的补偿资金全部切块下达,具体项目及补助金额等均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优先用于保障已建成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和对水环境质量改善影响大、见效快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使资金投向更精准。同时,为避免出现“资金等项目、项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市安排补助的项目原则上要从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推动工作开展。《办法》要求各市环保、财政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的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推动各市不断提高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更好更快做好水污染治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