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沈阳市空气环境质量,8月9日,沈阳市发布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禁燃区。
通知里的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明确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其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中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关于禁燃区的划定,沈阳市明确,将三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和三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划定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建成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等区域以及三环路、四环路之间的非建成区,划定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到10月31日前,沈阳市将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点位。到2020年10月31日前,全市所有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执行。(记者 丁冬 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