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7月31日,督察组向辽宁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及时组织制定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全面推进落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截至目前,《整改方案》58项整改任务中,已有13项基本完成整改,38项按照序时进度有序推进,2项全面实施,5项尚未达到序时进度。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辽宁省成立了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21个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责任追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全省14个市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起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指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的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面推进机制。
严格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将4方面问题梳理分解为58项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督导单位、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根据《整改方案》建立了省总账、各责任单位分账的台账式管理制度,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初步形成了重点突破、全面整改的工作格局。2018年,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10余个部门及14个市配合,全力做好整改工作。
建立完善“定期调度、实地督导、专项督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2017年8月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专题办公会议分别听取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20余次对整改工作进行批示,16位省级党政领导同志先后到整改任务现场调研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推进整改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了4次实地督查督办和专项督查。
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辽宁整改工作宣传报道方案》,明确了“一台一报一网”(即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日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宣传架构,分别设立中央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每周选取群众反映强烈、整改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正面报道,及时准确生动地报道整改工作进展,并利用辽宁环保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整改工作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二、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体系,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给予143人党纪政务处分,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沈抚新区和县域经济“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制定三年行动计划,促进联动发展、协同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制定框架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八大门类产业政策,着力打造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提质增效。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煤改气工作,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
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五大工程”。2017年,全省拆除燃煤小锅炉6968台,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4.5万辆,67台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52.3%,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5.1%;全省54个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达标水量进行评价,总达标率为98%;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3.9%。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安排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等59个项目。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30万亩、封山育林83万亩、森林抚育90万亩,完成阜新市国家级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5500亩。完成487个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330个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完成118个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结合“绿盾2017”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企业有序退出方案。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出台《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规范生态红线区禁止和限制行为。
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7年,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393起,处罚金额累计7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65起,实施停产限产案件167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3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累计2.1亿元。
三、持续推进整改工作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使辽宁省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深入抓好后续整改工作,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于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彻底解决问题、不达到整改标准决不销号;对基本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对于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改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的生态格局,在2018年底前,全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加强相关制度和队伍建设,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功经验,继沈阳、大连、鞍山和营口市之后,完成对其他10个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要求,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全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环境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针对督察反馈意见带有普遍性、反复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制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