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部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明年起施行

2018-10-15 08:55:10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建立全省统一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编制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强迫捐赠或强行摊派等10种情形之一将受处罚

  ■开发区推行“管委会+公司”的运行机制,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也标志着全国首部社会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全国首部针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全国首部将各类开发区(园区)纳入统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辽宁省产生。这是记者从10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辽宁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编制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无事项。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进行网上展示、竞价、中标、评价、投诉等。依法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入驻,不受区域、行业、规模等限制。

  辽宁省统一的中介服务监管平台已开通运行,省、市、县三级政府已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了49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明确了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据了解,今年,辽宁省在清理规范社会组织过程中,有10244家社会组织被整改、注销、撤销,超过总数的40%。《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社会组织有“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强行摊派”等10种情形之一将受处罚。

  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财务管理等制度。

  辽宁省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资金风险评估、诚信约束等监管制度。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等9种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明确,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等,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各类园区均属于开发区,省内其他类型园区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为激发开发区发展新动能,增强改革活力,辽宁省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开发区推行“管委会+公司”的运行机制,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工作,运营公司负责开发区土地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开发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但其预算编入所在行政区本级政府预算,并接受本级人大监督。(记者 赵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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