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13项政策加快推进“个转企”

2018-10-26 10:22:28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记者10月24日从营口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不断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推出13项包含免税、降费、补贴等政策,加快推进“个转企”。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对转型后的小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

  对转型后确有困难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免征契税和免收手续费。

  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转型后的企业提供不短于1年的代账服务,扶持转型后企业建立财务制度。

  意见还包括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支持转型后的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等。(记者 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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