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张宇鹏 实习生 汪莉 张琳琳):3月1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对外发布9个2018年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擅自发布未经审查药品“小儿四维钙干混悬剂”广告,被处以罚没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辽宁省消协介绍,依据群众实名举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2017年1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儿四维钙干混悬剂”非处方药广告宣传彩页《营销服务合同》(该广告内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8日期间,该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分派业务人员通过参加省、市医疗系统学术研讨会、走访各连锁药房、各诊所以及陈列、讲课等方式将宣传彩页全部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该公司属于擅自发布未经审查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