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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自觉接受监督
辽宁日报  2019-07-12 09:28:06

  原标题:《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本月施行行政执法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7月11日,记者从辽宁省司法厅获悉,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公示办法》最大的特点,是按照“打造阳光政府,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指导思想进行细化。

  《公示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为方便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群众从何处获取?《公示办法》这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政府应当汇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记者 侯永锋)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