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男子霍某通过微信贩卖一些套用批号和批号过期的保健品,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警方抓获。记者3月20日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代表消费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处霍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还需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道歉并予以警示声明以消除危险。
保健品中竟然检出非食品原料
霍某没有稳定的工作,靠在微信上贩卖保健品为生。2018年7月底,市民何某在霍某微信上看到其贩卖几种胶囊类保健品,就购买了一些自己服用。后来,何某发现这些保健品不是批号过期就是套用别人的批号,在与霍某协商退货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8年7月28日,于洪警方将霍某抓捕,并当场查获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各类保健品38盒。经检测,保健品中检出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随即,霍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霍某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等途径购进套用批准文号的保健品、批准文号过期的保健品,并在沈阳市于洪区沙岭租住房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何某等人。经查,霍某销售各类保健品共计约287盒。
公诉机关认为,霍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霍某在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道歉并予以警示声明以消除危险。
对于犯罪事实及罪名,霍某本人没有异议,也同意登报道歉。霍某辩护律师认为,霍某购买涉案保健品对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并不完全明知;且获利数额小、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霍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需要向消费者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霍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同时,霍某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代表消费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霍某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处责令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声明。(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