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整治药店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2019-04-10 09:00:53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从本月起,辽宁省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4月9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此消息。

  日前,辽宁省印发《辽宁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本月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从5月1日起,各市药监局将对上述违法行为开展检查,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本次行动从严惩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于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辽宁省药监部门将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同时,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撤销其GSP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对发现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此次整治工作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据了解,按照新版《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且营业时间应当在岗。(记者 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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