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模式,6月19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健康发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10项用地保障措施,积极支持全省飞地经济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飞地经济园区建设要严守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找准功能定位、强化规划管控、突出区域特色,防止产生偏离规划和功能定位问题;园区设立要以目前已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确需扩区的,要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加强未利用地的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
飞地经济园区要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合理设置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大力推广多层厂房建设;要建立项目准入审核机制,围绕工业用地亩均投入强度、亩均税收、回报周期、科技含量等指标,制定园区准入标准,确保项目择优落地;要优先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利用围填海存量地,用于飞地经济发展用海项目需求。
《通知》明确,要加大政策支持,保障用地需求。将“增存挂钩”腾退指标、“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飞地经济项目,并鼓励园区使用省级贫困县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开展扶贫协作共建园区;对列入省政府“重强抓”项目清单的飞地经济项目,在当地计划指标不足的情况下,由全省统筹各市剩余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园区所在地县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确保项目用地及时供应,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胡丽茹 记者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