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年起我省全面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2020年1月1日起,辽宁省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同时,合理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省政府近日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2019年年底前完成做实市级统筹。
【关键词:基本医保】
继续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整合基本医保制度。在统一筹资标准方面,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合理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成年及未成年居民(包括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整合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过渡办法,并在2年内统一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解读:城镇非单位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今年上半年,城乡参保2315万人,农村居民占比最大,而且8成是成年人。今年政府补助是人均520元。辽宁省目前各地农村居民人均缴费在230元上下,相邻省份普遍在260元以上。城镇居民人均缴费普遍在300元以上,未成年人缴费低于成年人。2020年继续提高政府补助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统一待遇和标准 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统一保障待遇、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对统筹区域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分级诊疗。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和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在统一医保目录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解读:保障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两方面,确定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距较大,尤其是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实际报销比例差距较大。均衡城乡居民保障待遇,主要是适当提高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减少因病致贫。
【关键词: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设封顶线
在整合城乡大病保险制度方面,辽宁省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控制在7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设封顶线。
解读:大病保险目前是由医保基金出资建立的。辽宁省构建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能够显著减轻大病患者尤其是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城乡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和支付政策全省统一,各地差别在于起付线的不同。
【关键词:市级统筹】
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2019年年底前,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或财政专户分账户);2020年年底前,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并同步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
整合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试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解读:做实市级统筹,有利于做大“基金池”,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目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仍独立运行,部分县区新农合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将建立一个可以独立运行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医保信息系统,可满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需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费的关键环节是定点医疗机构。
【关键词:打击骗保】
坚决遏止过度治疗、过度检查等 推进电子病历应用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严格执行医保服务协议,坚决遏止过度治疗、过度检查、低标准入院、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电子病历应用,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解读:重点是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有组织的欺诈骗保行为以及过度治疗、过度检查等不合理医疗行为严加管理,避免医保基金损失和伤害参保人员利益。2019年,省医保局会同各市县共同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劢,同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