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吕文卫):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2019年度第四批10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通报,警示全市各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切实维护沈阳市生态环境质量。
第一类:水污染类案件
(一)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案
案例一:
2019年8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康平分局对康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经辽宁康宁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排放水污染物总磷超标9.36倍。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康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康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案例二:
2019年7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北分局对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虎石台北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出水经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检测,氨氮浓度15.5mg/L,超过排放标准2.1倍。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例三:
2019年7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对大连汪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欧盟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经辽宁康宁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0.92mg/l,排放标准为0.5mg/l,超标0.84倍。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大连汪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二)涉水企业超标排放案
案例四:
2019年9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辽中分局对王宗光经营的垃圾清洗点进行检查,发现该清洗点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垃圾的废水排放至无防渗措施的坑塘中。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辽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对王光忠经营的垃圾清洗点进行处罚,责令该清洗点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2019年7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北分局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蒲河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循环水池水位上升,导致少部分洗煤水外溢,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蒲河煤矿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案例六:
2019年8月16日至8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辽中分局两次对于家福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废水未经处理利用夜间通过暗管偷排至猪舍外面的村路上。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辽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对于家福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处罚,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类:大气污染类案件
案例七:
2019年8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单位排气筒出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气筒出口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53mg/立方米,超过排放标准0.275倍。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八:
2019年7月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对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涂装车间电泳和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有机气体无污染防治设施。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对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5万元。
第三类:危险废物污染类案件
案例九:
2019年7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对沈阳健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车辆正在向厂区院内卸油槽中卸废机油,现场未能提供合法的转移联单。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沈阳健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6.5万元。
案例十:
2019年7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辽宁海德精密电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辽宁海德精密电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