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欧阳舒楠):11月28日,刚刚闭幕的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院国强介绍《条例》相关内容 摄影 欧阳舒楠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院国强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推动辽宁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条例》共39条,主要规范了“企业权益保护责任主体”、“促进企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企业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三个方面重点内容。《条例》明确了企业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据了解,《条例》的通过将促进企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法制化。《条例》在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进入市场、获得资金扶持、鼓励加强研发创新投入、引进和培养技术创新人才等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待遇、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等。
同时,针对条例起草过程中,企业反映强烈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条例》还规定了企业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措施,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不兑现;现有政策承诺与原政策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执行。
另外,《条例》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作出了规定。如在办理涉及企业的各类案件,应当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确需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除依法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院国强还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辽宁省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辽宁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实施将开启辽宁省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新篇章,为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