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沈阳市发布《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同时,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此次实施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516元,申领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申领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从即日起,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平台申请,也可自主选择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或参保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身份证和社保卡办理。另外,参保失业人员此前已按照省、市相关文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予以恢复。原核定领取补助金期限不足6个月的,延长至6个月,剩余期限按每月516元的标准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同时,对大龄人群延长保障期限。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沈阳市失业保险金对应期的最低标准确定。
沈阳市还将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沈阳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可申请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方面,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记者 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