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个体户、中小微企业迎来“税收福利”

2020-03-10 09:47:42  |  来源:沈阳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胡晓萌

沈阳个体户、中小微企业迎来“税收福利”

  3月1日起,沈阳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将享受到增值税由3%降为1%的“税收福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与此同时,与疫情相关的四项收入,还可免征增值税。

  哪些企业能享受增值税“福利” 个体工商户及中小微企业

  3月9日,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徐先生,向沈阳市税务局咨询了自己企业具体的减税政策。徐先生的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20万元,2月份因疫情停业未销售货物,预计3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

  针对徐先生企业的情况,他的具体税费政策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徐先生的公司一季度销售额合计75万元,但扣除5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2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是,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徐先生公司一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了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也可以享受增值税由3%降为1%的“政策福利”。

  哪些情况增值税能直接“免单” 与疫情相关的四项收入

  在沈阳从事生鲜品销售的陈先生,在疫情期间销售额是平时的两倍,他的公司也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他告诉记者:“虽然销售额增加了一倍,但是因运输原因,成本高了不少,再加上疫情期间人员成本提升。销售额高了,但利润却薄了。”陈先生表示,如果能够享受到增值税减免政策,将解决他的燃眉之急。

  那么哪些情况能享受到增值税免收呢?根据最新规定,企业从事疫情物资运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该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纳税人上述四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记者  杜梦雅采写 张文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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