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辽宁省首个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规范性文件——《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施行。从此,沈阳市将全流程诚信管理科研活动,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责任主体参与科研项目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沈阳市对参与申报科技计划、科技人才、科技奖励、科技创新平台与研发服务机构等项目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
诚信管理包括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诚信审核、建立诚信信息系统等内容。在事前诚信审核中,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实施或参与科研项目、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按照科研诚信系统评分,对最高等级责任主体在推荐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减少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和监督检查,而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将实施联合惩戒。
据了解,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种。擅自越权调整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内容,导致偏离约定目标等5项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采取贿赂、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管理服务事项和科研活动审批等5项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记者 陶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