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警方侦破25年前命案

2020-05-10 19:40:26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李静   |  责编:冯钰颖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横跨四省市,行程四千公里,犯罪嫌疑人终于被警方抓获。至此,1995年“9·28杀人案”破获。5月9日,海城市公安局公布了此案侦破经过。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嫌疑人王某

犯罪嫌疑人王某(左三)被抓获 供图 海城公安局

  25年前命案 杀人现场被还原

  据当时卷宗显示,1995年,原黑龙江籍的王某带着妻子来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玛钢厂打工,妻子周某在厂间结识工友葛某,两人发生关系,周某与王某家庭破裂。

  但好景不长,周某与葛某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葛某整天无所事事,仅靠卖血维生,生活异常艰难,二人更是争吵不断,后周某实在忍无可忍,最后离开葛某,回家求得丈夫王某原谅。但丈夫王某对葛某一直怀恨在心,报复之心油然而生。

  1995年9月28日18时许,王某与妻子周某商量要狠狠地报复一下葛某出气,妻子应允后,由周某将葛某邀约到腾鳌一高速路桥洞内,三人一言不合争吵起来,气愤之下,王、周二人将葛某打倒在地。本以为只是将葛某打伤,没想到葛某却血流过多而死。

  当日晚,腾鳌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称,在腾鳌镇一高速路桥下发现一名男性无名尸体。经辨认,确认死者为葛某(男,30岁,内蒙古人),系硬器所伤头部流血过多而死。侦查员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有证人证明1995年9月28日18时许,原玛钢厂工人周某将葛某找走后一直未归,又经工作发现,葛某和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警方由此断定,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此时,王某接到葛某被其打死的消息,便与妻子周某逃离海城。

  当时,海城警方连续数月开展了大规模走访调查和摸排工作,但由于当时条件所限,对王某、周某的抓捕工作没有取得突破。25年来,虽然负责该案的侦查员换了一批又一批,但海城警方也从未放弃过努力。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嫌疑人周某

犯罪嫌疑人周某(右二)被抓获 供图 海城公安局

  重拾积案 坚定案件必破决心

  2020年2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命案积案清理工作,海城市公安局本着命案必破的决心,成立了以海城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夏应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海城市公安局建立以来的命案积案进行清理。

  1995年“9·28杀人案”进入领导小组的视线。

  夏应责成刑侦大队组成专案组,由海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吴震负责,重启命案再侦程序,对此案再次攻坚。

  循迹追踪 杀人凶手无处遁形

  4月7日,专案组人员连夜北上黑龙江省甘南县开展工作,经黑龙江甘南民警协助及多方努力,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王某1991年办理身份证时的档案照后,经深度摸排,发现在天津具备相对有价值的工作条件。

  4月15日,专案组转战天津开展工作,发现一牌照为津RXT***的货车,通过公共视频发现该货车副驾驶位上的乘客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相似。

  4月18日9时30分许,在天津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侦查人员在津俞高速天津段发现该车辆并使其迫停。经盘查车主得知犯罪嫌疑人落脚点,专案组民警立即驱车60多公里赶赴天津静海县实施抓捕,最终在静海县一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同时将一同居住的嫌疑人周某抓捕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供认了25年前杀害葛某的犯罪实事。至此,1995年“9.28杀人案”成功告破,王某、周某已被刑拘。(文 刘铁 王兰)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3、“国际在线”网站一切自有信息产品的版权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出示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信息产品。
  • 4、对谎称“国际在线”网站代理,销售“国际在线”网站自有信息产品或未经授权使用“国际在线“网站信息产品,侵犯本网站相关合法权益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国际在线”网站的合法权益。
  • 5、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