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一、二审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对适用律师调查令进行详细规范。
律师调查令是指一、二审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限于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不包括证人证言。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以及在第一审程序中申请调查而未调查,又应当调查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占有、保管、控制的;沈阳金雕查控网能够查控到的财产和身份等信息;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法院均不予签发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且应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代理律师及随行人员一致。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和代理律师的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持令律师可以向特定单位、组织和个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含以下范围:
(一) 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住址户籍信息、职业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出资情况等,但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
(三) 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信息;
(四) 自然人出入境信息;
(五) 行政处罚决定;
(六) 特定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设定抵押的相关信息;
(七) 其他情况。 (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