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宣判。被告人李志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日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执罪案件。据悉,此案是辽宁法院开展执行“风暴战役”以来,全省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所判出的最重刑罚。
记者了解到,该案涉及两位申请执行人,一位是张某成,在李志唐实际控制的一家煤矿打工,2007年7月在井下放炮打眼儿时发生事故被砸伤,伤残鉴定等级为六级。2010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李志唐一次性给付张某成补偿款人民币124804.49元,却始终未得到执行。另一位申请执行人张某俭2006年7月从李志唐处取得煤矿承包经营权,但事后95万元余款一直未给付。2016年11月,张某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法官陈佳告诉记者,一般拒执罪,被执行人大多数都能在判刑之前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在刑期上多数为缓刑、拘役或罚金,实刑也多在一年左右。被告人李志唐在明知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已依法送达的情况下,先后收到转让煤矿款及政府关闭煤矿奖励金、转让房产等收入,但都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购买毒品或挥霍,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该类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记者 侯永锋 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