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记者从新发布的《大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了解到,作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大连市明确,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鼓励军队医院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方案》提出,公立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在确保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按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并在全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为确保《方案》顺利实施,大连市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情况,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统计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并予以通报。对未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对未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记者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