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明确受理投诉举报范围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9-07-22 09:14:37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原标题:省司法厅发布公告保护外商企业合法权益 受理投诉举报有明确范围条件与渠道

  凡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和经营企业,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指定渠道投诉举报。7月21日,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日前发布的《关于向社会公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举报案件处理途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省司法厅外商侵权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的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和举报渠道。

  据介绍,根据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精神以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发布《公告》,旨在保护在辽投资经营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等刁难外商企业等问题,严格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规范全省外商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

  《公告》列出了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属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涉及行政执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事项;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投诉举报请求;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国家及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案件,不予立案: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机关、仲裁机构等已经立案审理,尚未结案的;已经作出信访复核意见的;匿名投诉举报的;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的;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理由和证明的;不属于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可通过下列渠道投诉举报:举报电话(传真)024-31966133;举报邮箱:lnsfzbjdc@163.com;举报网址:www.12348.gov.cn中国法律服务网,点击“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通讯地址:辽宁省司法厅(收),邮政编码110032。(记者侯永锋 刘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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