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欧阳舒楠 实习生 孙娱):辽宁将鼓励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对于推进深化改革中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但符合有关条件的,免予追究责任。
7月30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上述规定。
辽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芳青介绍,此次修订《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今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将围绕这部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进一步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全省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深化,推动全省持之以恒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
据了解,新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5条,其中对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法治环境、优化人文环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凸显辽宁特色,针对性和操作性明显增强。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后的《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情况,即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在鼓励探索创新中出现失误,免予追究责任,这是个好消息。”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基层工作的员工来说是有激励作用的。
据了解,新修订后的《条例》重点规定了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除通报曝光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党规党纪予以追责,专门就推动形成诚信开放的人文环境规定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同时,在关于优化政务环境方面,规定了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否定备案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