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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巧儿媳”冒充山东“巧媳妇”被罚5万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2019-03-16 17:23:42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张宇鹏 实习生 汪莉 张琳琳):3月1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对外发布9个2018年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抚顺市某调味品厂生产的“巧儿媳”牌黄豆酱油因实施混淆行为,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辽宁省消协介绍,原抚顺市工商局接到山东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食品公司”)举报,称抚顺市某调味品厂在其生产的“巧儿媳”牌黄豆酱油包装容器、图案、商品名称、宣传语及色彩搭配上擅自使用与该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近似的标识。

  经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早于抚顺市某调味品厂生产的“巧儿媳” 牌黄豆酱油投入市场销售,同属于黄豆酱油。经过办案单位依法调查取证,证明“巧媳妇”黄豆酱油不但在山东省有一定影响,而且在全国其他区域同样具有一定影响,知名程度及影响力均超过抚顺市某调味品厂生产的同类黄豆酱油。抚顺市某调味品厂在其生产的“巧儿媳” 牌黄豆酱油与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易产生混淆,使人误以为是同类商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抚顺市某调味品厂的行为属于实施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