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沈阳市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85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
日前,沈阳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民﹝2019﹞41号),对提标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具体调整为: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85元,提高30元,提高4.58%;
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提高30元,提高6.6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月提高57元,提高5.4%,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月提高20元,提高2.5%,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月提高70元,提高12%,提高到每人每月655元。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月提高76元,提高4.59%,提高到每人每月1731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月提高60元,提高4.82%,提高到每人每月1305元。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按新中国成立前到1957年参加工作年限划分四档,平均提高7.1%,
分别提高到542元、507元、470元、434元。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截至今年6月
全市城乡低保4.8万户,7.1万人,发放低保金1.95亿元。同时,为城市1260名特困人员发放保障金770.6万元,为11144名农村特困人员发放保障金4212万元,为全市690名孤儿发放生活费586.8万元。
2013年至今
沈阳市已连续7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7年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增长39.8%,农村低保标准增长108.7%,城乡低保保障差距逐年缩小。(记者 韩冰/文 魏爽/制图、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