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法“十七条意见”为企业家护航

2018-07-11 13:55:10  |  来源:人民网  |  编辑:杨海峰   |  责编:董健雄

  7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让企业家在沈阳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为加快沈阳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据了解,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要求着力推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经营自主权。为贯彻上述意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和《辽宁法院服务保障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工作计划(2018-2020)》。从2018年初开始,沈阳市法院着手研究起草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司法保障措施。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聂雪松介绍,《实施意见》以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能力为主线,全文共分为6章17条,涵盖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等各个司法流程,涉及公司类、金融类、知识产权类、劳动争议类、行政争议类以及执行类等各种矛盾纠纷。

  聚焦产权保护,着眼企业司法需求,高度关注营商环境建设。主动提升司法效能。为稳定企业家在沈经营预期和财富安全感,《实施意见》要求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刑事犯罪,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强调对于涉企业家产权差错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实施意见》要求依法保护知识创新和技术成果创新,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垄断行为,积极营造崇尚创新、鼓励创造的法治环境;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方式,提升审判质效;积极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提高侵权者违法成本,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着力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司法问题,依法处理影响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为沈阳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记者 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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