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运河风景区13种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2018-08-03 13:48:28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8月2日,记者从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来,在沈阳市运河风景区,13种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沈阳市运河风景区是指南运河、卫工河、新开河规划范围内的运河水系及两岸风景区区域。运河风景区全长49.7公里,面积13.2平方公里。因为运河流经沈阳主城区,而且是百万沈阳市民日常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所以运河的水体治理、污水改造、绿化等备受社会关注。

  《草案》提出,运河风景区内的设施必须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和损害。运河风景区内禁止下列13种行为:踩踏草坪、采花摘果、折枝撸叶、损坏树木;在树木及建筑景物上攀登刻画、涂抹、张贴及悬挂物品;垦荒、焚烧、挖砂取土、建坟;堆放、晾晒物品及在运河内洗涤物品;倾倒垃圾、残土、含有融雪剂的残雪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杂物;饲放禽畜、渔猎捕鸟;野浴、进入运河橡胶坝及闸坝禁区;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液体;擅自破坏河道及园林设施;机动车擅自入内行驶、停放;摆摊设点经营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绿地内设置公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有上述13种行为之一的,由沈阳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结果的,按照绿化或者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违建方面,《草案》提出,运河风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造景等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必须按运河风景区区域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违反此规定由沈阳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另外,《草案》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运河风景区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已经占用绿化用地的,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河风景区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需要举行大型文体娱乐活动的,须经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进行等。(记者 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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