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

2018-12-14 08:46:17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12月13日,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一些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避免了各种物业纠纷。

  《条例》包含55项内容,亮点颇多,其中提出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时,规定了新小区前期物业合同不得超过3年。根据《条例》,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和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依法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沈阳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指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条例》还明确了违反行为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丁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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