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2019-02-19 08:48:23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记者从新发布的《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了解到,在大连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户籍欲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可申请办理综合积分落户。其中,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根据积分规则,按申领居住证年限计算最高可积80分。其中,在主城区申领“大连市居住证”1年积10分,2年积20分,连续3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10分;在新市区申领“大连市居住证”1年积10分,2年积20分,连续3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20分。

  按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最高可积80分。其中,落户在主城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20分,累计满2年积25分,累计缴纳3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10分;落户在新市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20分,累计缴纳满2年积30分,累计缴纳3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20分。

  按购房情况计算,最高可积150分。其中,在主城区购房的,拥有商品房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或非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拥有存量房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或非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积100分,每增加10平方米加5分。在新市区购房的,拥有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非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积50分,每增加10平方米加5分。在主城区购房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积50分;在新市区购房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积30分。

  按就业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最高可积100分。其中,申请人最近连续4年累计48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拟落户区域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高于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等于或高于2倍的,积100分。

  申请人在大连市环卫及养老领域就业满1年积10分,连续工作满3年开始积分,最高可积50分。无偿献血者,每献血1次积5分,最高可积30分;进行志愿者服务,每服务10小时积1分,最高可积10分。(记者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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