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发布《意见》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降低药费负担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外发布。辽宁省各地区应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意见》提出,辽宁要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国家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同时要完善集中采购机制。对通过国家谈判的药品和定点生产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联合议价,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推动降药价。鼓励市级区域间联合议价、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促进辽宁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分级应对和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定期发布《辽宁省药品短缺预警预报》。
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公立的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80%以上(含80%,下同)、采购金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65%以上和35%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53%以上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53%以上,采购金额比例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5%。(记者 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