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编制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2019-06-19 10:55:49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6月1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继开通行政复议申请专用通道后,辽宁省司法厅编制了行政复议申请指南,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指南内容,向有受理权的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

  为让行政复议工作更高效、便民,辽宁省司法厅日前开通了网络“申请行政复议”专用通道,方便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只需登录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就可在网站左侧看到“申请行政复议”的通道入口,点击该入口即可进入填写申请行政复议信息页面。在该页面中,申请人按照提示要求填写正确的申请信息,并点击提交,辽宁省司法厅就能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了。

  行政复议申请专用通道开通后,辽宁省司法厅收到了大量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审查中发现,有很多复议申请不属于省政府或省司法厅受理的复议案件。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人民群众“法律贴心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高效率、高质量办理复议案件,省司法厅编制了行政复议申请指南,避免申请人“走弯路”。

  申请指南提示广大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递交,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市××区××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局申请。也有例外情况:对海关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沈阳等14个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辽宁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应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市××区××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记者 侯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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