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9-07-23 08:58:33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原标题:我省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7月22日,记者从辽宁省司法厅获悉,于本月开始施行的《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省司法厅有关人士解释,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互相监督的查审分离模式,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以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为决策提供法制保证。

  《审核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法制审核制度。根据《审核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审核办法》还明确了加强法制审核能力建设,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法制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各级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根据《审核办法》,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审核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核办法》明确分层级责任,对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将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记者 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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