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发布

2020-02-09 20:13:49  |  来源:辽沈晚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胡晓萌

  确保必需品生产企业开工开业;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尽快复工;24小时应急电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为医用防护产品企业生产线改造提供最高300万元补助。为部分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减免税款,直管公房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2月8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发布的《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获悉上述内容。

  《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共十七条,分别从保证与帮助企业复工、防控企业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金融支持等多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确保必需品生产企业正常开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尽快复工

  沈阳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保正常开工开业。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开复工时间节点及相关要求,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并从即日起开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线平台,畅通重点项目开复工绿色服务通道。

  建立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建立24小时应急电话(12345-1-6)热线,畅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络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

  设立防控重要物资专项支持资金 组织应急科研攻关

  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防控重要物资专项支持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支持范围内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重要医用防护产品的企业实施的设备购置、生产线改造,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加强与省医疗器械研究机构合作,在沈阳市联合建设检测实验室,搭建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产品临床研究,鼓励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加强防控物资企业生产组织。鼓励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充分整合无菌空间、辐照检测等多种资源,以联合生产、委托生产等多种方式,加快提升现有防控物资生产能力,保障防控物资供给。对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畅通资质认定、产品检定绿色通道,及时协调解决生产问题。

  返还失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延期缴纳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经医保和税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补缴,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

  延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时限。对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在2020年3月底达到一年期限仍未申领补贴的,申领期限一律延长至沈阳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

  减免困难中小企业税款 市属直管公房免收3个月租金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房地产所有单位要带头减免承租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的租金,鼓励其他房地产所有者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承租市属直管公房的中小企业,可暂时免收3个月的房屋租金。

  纾缓中小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

  鼓励银行对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

  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降低利率。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对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逾期的企业,可给予一定宽限期和手续简化政策,疫情结束后再补充相关手续和资料,暂不调整贷款五级分类,疫情期间企业的逾期记录不作为再次授信时的禁入限制。

  对符合续贷条件并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银行机构要按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商业银行在为企业续贷时,利率水平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减点执行,力度要比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融资担保机构要对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开展续担服务,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要比原担保费率下浮10%以上。担保费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之间的差额,由同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全额补贴。

  对只有归还本金才能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进行还本续贷。疫情防控期间,下调政府“应急转贷”资金费率10%,并简化审批手续。

  建立医疗机构采购应急防控物资绿色通道

  加强应急防控物资采购和收储。建立医疗机构采购应急防控物资绿色通道,实行自主采购、备案操作,确保应急防控物资及时保障到位。调整应急防控物资收储结构,加大力度收储用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控物资。

  切实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畅通。加强道路运输及安全管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运输环节哄抬物价等行为,确保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安全通畅。及时受理、协调、解决应急防控物资的运输问题,确保沈阳市跨省、跨市应急防控物资运输按时准确到位。(记者 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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